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,永安某驾校学员黄某与教练郑某在大排挡饮酒后,在郑某的同意下,黄某酒后驾驶教练车沿永安五四路、江滨路、205国道行驶,至永安市桃源洞风景区时,被当地民警查获,并将两人送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。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学员黄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.8mg/100ml,教练郑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43.15mg/100ml。
审理: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被告人郑某身为驾校教练,明知酒后驾驶危害,仍指挥学员酒后驾驶机动车,属共同犯罪。依法判处两人拘役1个月,缓刑2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评析: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,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,由教练员承担责任。可见,不仅在教练车的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,教练员同样应当是驾驶的主体;无论是否饮酒,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,教练员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。本案中,郑某在明知学员饮酒的情况下,仍为其提供车辆,并陪同其酒后驾驶车辆,危害公共安全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